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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转运规定

2012
11-08

09: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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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转运货物时,必须持有通运或联运提运单据,并在运输工具载货清单或运单上已注明为转运货物。
  
  (二)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关同时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即先出口申报并在报关单注明为转运货物,出口申报后再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进口报关单中注明集装箱号、封志号、出口报关号,zui终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写在出口报关单中。
  
  (三)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海关一般不予实施查验或仅作外形核对,但海关保留查验权。具体监管责任划分:进境地海关负责将货物监管到货物离开进境地海关监管码头(即到离开进境地港区为止);出境地海关负责货物从离开进境地海关监管码头到zui终出境止。
  
  (四)货物由进境地海关到出境地海关之间运输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转关运输车辆承运。
  
  (五)对于所申报的转运货物如属于国家严禁进口或重点敏感商品或散杂货,必须由进境地海关负责押运到出境地海关。
  
  (六)进、出境地海关对转运货物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台帐登记制,定期进行核对。对已办完出口报关手续的,不允许办理退关,因某种原因未赶上船期,可改装下一个船期。
  
  (七)转运货物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逾期未办的,海关按照海关法规定提取变卖。
  
  (八)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海关的上述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转运货物的出境申报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转运货物出境前按照出境船名、航次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同时提供《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主管海关将《外国货物转运准单》、《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与留存的进境转运货物舱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和《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加盖“转运放行章”;
  
  (三)《外国货物转运准单》由海关留存,《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由船舶代理公司交于码头堆场,堆场凭此发货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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