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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三)

2009
01-19

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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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来源:
4安全防护装置
4.1设置
各种起重机应按表17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4.2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4.2.1超载限制器
a.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b.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c.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2力矩限制器
a.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b.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3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2.4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2.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4.2.6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4.2.7幅度指示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4.2.8联锁保护装置
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撒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b.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c.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4.2.9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4.2.10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4.2.11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4.2.12缓冲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4.2.13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zui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4.2.14风级风速报警器,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生报警信号。
4.2.15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4.2.16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4.2.17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4.2.18防倾翻安全钩,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4.2.19检修吊笼,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4.2.20扫轨板和支承架,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4.2.21轨道端部止档,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4.2.22导电滑线防护板。
a.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b.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c.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d.其它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4.2.23倒退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4.2.24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4.2.2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5使用与管理
5.1使用
5.1.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c.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h.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5.1.2安全技术要求
5.1.2.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f.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zui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zui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表18与输电线的zui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1|1~35|≥60
V(KV)|||
zui小距离(m)|1.5|3|0.01(V--50)+3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3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5.1.2.4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5.1.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a.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并设置支承装置;
f.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2管理
5.2.1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
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5.2.1.1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5.2.1.2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5.2.1.3起重机的专业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2.1.4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
5.2.2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5.2.2.1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必须在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b.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5.2.2.2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a.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c.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d.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5.2.2.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a.起重机名称、型号;
b.额定起重能力;
c.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d.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5.2.2.4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5.2.3对司机的要求
5.2.3.1司机
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5.2.3.2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
c.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5.2.3.3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a.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c.安全运行要求;
d.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e.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f.指挥信号;
g.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3检验维修
5.3.1检验
5.3.1.1下述情况,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
b.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
c.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d.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5.3.1.2经常性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
a.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b.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5.3.1.3定期检查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
a.在5.3.1.2项中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5.3.2维修
5.3.2.1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5.3.2.2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5.3.2.3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5.3.2.4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a.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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