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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交付与相关责任

2012
08-28

10: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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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zui近有一个涉及救助服务终止和对被救助财产责任的仲裁案,由此产生了被救助货物重新交付的重要问题。

       由于船上发生爆炸,集装箱船和船上的货物获得了成功的救助,货物被安置在岸上的储存场所内,重新交付的证明也已出具。但是,货主拒绝在特定地点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并且拒绝给予储存场所需要的储存费及其他费用的保证金。货主认为至少储存费用zui初由救助方承担,救助方事后有权获得补偿。

       救助方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仲裁,主张按照1989年《救助公约》货主有义务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并且货物的重新交付使对被救助财产的责任也发生转移。仲裁员认为货主应该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货物的重新交付与责任的转移同时发生。基于此,拒绝承担被救助财产的责任就等于违反了接受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救助方获得了强制令,要求货主按照1989年公约规定的义务接受重新交付的货物,并对集装箱货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
伦敦Richards Butler律师行作为救助方的代理,在上公布了这个案例,认为该案有可能重被提及,但是“至少目前,救助方是受到保护的,他们不应该承担重新交付后的被救助货物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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